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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翔
  今年59歲的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此前一審被廣州市中院認定受賄錢物300萬餘元並非法持有槍支被判刑14年。據瞭解,廣州市檢察院還指控,黃志光曾於2008年收受商人李亞鶴的賄賂100萬元後捐往寺院,該筆款項也應構成受賄,但法院未予認定,遂提出抗訴。(6月12日《新京報》)
  “受賄慈善”之類案例,之前已經發生過多次;輿論達成的一個基本共識是:受賄的歸受賄,慈善的歸慈善。黃志光受賄百萬捐寺廟,案情本身並不複雜,法院“其目的是為了捐資建佛,款項實際也系寺廟收取,黃本人沒有非法占有該筆款項的主觀故意”的認定,顯然模糊了受賄與捐贈的界限。
  梳理具體案情,至少有以下疑點:一是,如果不是黃志光找到李亞鶴,李亞鶴還會不會捐款?二是,如果李亞鶴要給寺廟捐款,為什麼要通過黃志光兒子“幫忙”帶回來?三是,讓黃志光兒子帶回來,又為何要聲稱是“土特產”?四是,李亞鶴給寺廟捐款,為何捐贈登記要以黃志光兒子名義進行?——顯然,整個事實非常清楚,李亞鶴以“土特產”名義,通過黃志光之子行賄,後者接收後以兒子名義捐贈給了寺廟,如此而已。
  幾年前,原湖南臨湘市副市長餘斌“受賄扶貧”的案例,曾經引發過激烈的討論。餘斌在庭審中提出,他所收受的財物中近15萬元已被用於扶貧幫困、社會贊助,但法院認為,因餘斌收受賄賂的行為已實施完畢,其贓款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故餘斌提出其所受財物中用於公務部分不應認作受賄數額的觀點法院不予採納,但可作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相比餘斌將受賄款用於扶貧幫困,黃志光根本不值得同情與寬容,廣州中院如此認定,值得反思。司法各自為政裁判不統一,不僅會給公眾理解法律精神帶來極大混亂,同時也會給枉法裁判留下極大的徇私空間。因此,這不僅是一個司法的問題,或許還是一個反腐的問題。  (原標題:“捐款不算受賄”不只是司法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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